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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合理性评价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改革,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专业内涵式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职业技术师范教育专业认证标准》(教师司函〔2019〕50号)、《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字〔2021〕2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规范人才培养合理性评价的程序与方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价理念
人才培养合理性评价坚持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人才培养合理性评价包括: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
二、评价责任机构和责任人
学院院长为人才培养合理性评价责任人,学院教学工作主管院长和专业带头人牵头成立人才培养合理性评价工作组,组织开展人才培养合理性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组主要由学院领导、专业带头人、教学部主任、教学办主任、学工办主任、专业骨干教师以及班主任构成。学院教学办和学工办负责协调与配合评价工作的开展。
三、评价形式和评价方法
人才培养合理性评价采用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形式。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对比国家、地区、学校相关政策、文件,访谈,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内部评价参与主体包括校内专家、专业骨干教师及在校生。外部评价参与主体包括教育管理部门专家、实习单位代表、毕业生代表、用人单位代表、本专业高校同行专家等。
四、评价周期
专业每年开展一次人才培养合理性评价工作,评价时间与当年修订专业培养方案的时间同步。
五、评价程序
依据《国标》和“认证标准”的要求,在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指导下,人才培养合理性评价工作组安排专人进行内部和外部调研,收集关于培养目标合理性、毕业要求合理性和课程体系合理性的评价数据,对评价数据及时分析处理,形成《**专业人才培养合理性评价报告》,提交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专业负责人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的修订意见,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后,在适当时间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六、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
1. 评价对象
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的对象为最近一次修订的专业培养目标,即专业设定的学生毕业5年左右在社会和专业领域达到的发展预期。
2. 评价依据
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依据为《国标》、“认证标准”以及国家、地区、学校相关政策、文件。
3. 评价内容
内部评价重点考查培养目标是否符合国家、区域基础教育发展要求和学校发展对人才培养定位的要求。外部评价重点考查培养目标是否符合国家、区域基础教育发展需求;是否符合用人单位对人才专业、职业基本能力和素养的需求;是否符合校友主流职业发展对学校教育的需求等。
4. 评价结果的利用
依据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结果,及时发现现行培养方案中培养目标需要改进的问题,为专业培养目标的修订提供正确指引和依据,促进专业培养目标的持续改进。
七、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
1. 评价对象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的对象为最近一次修订的专业毕业要求及分解指标点。
2. 评价依据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依据为《国标》、“认证标准”以及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3. 评价内容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重点考查毕业要求是否支撑培养目标;毕业要求是否在教育教学中发挥“产出导向”作用等。
4. 评价结果的利用
依据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结果,及时发现现行培养方案中毕业要求需要改进的问题,为专业毕业要求的修订提供正确指引和依据,促进专业毕业要求的持续改进。
八、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
1. 评价对象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对象为最近一次修订的课程体系。
2. 评价依据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依据为《国标》、“认证标准”以及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
3. 评价内容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重点考查课程设置是否符合教师专业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和专业质量标准的要求;课程结构是否合理且能支撑毕业要求达成,关联矩阵支撑毕业要求的合理性,任务矩阵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的合理性;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必修课与选修课设置的合理性;实践教学体系是否完备,是否包含技能训练、专业实践、教育实践、毕业论文等四个方面;课程安排先修后续关系是否明确,衔接是否合理等。
4. 评价结果的利用
依据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结果,对课程内容需要调整的课程,任课教师团队有针对性地改进相应教学环节,调整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对于需要增加或删除的课程,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论证后决定增加和删除,优化课程体系,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推动师范生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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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0日